(二)常设项目从非常设项目中产生。技术委员会对上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非常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和充分论证后,认为符合综合性运动会项目设置标准的,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定为常设项目。
第七条 常设项目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常设项目如果在规则、裁判法、场地、器材等方面,不能及时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比赛的需要,一经技术委员会审定,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即改为非常设项目。
第八条 连续两届列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的竞赛项目具有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非常设项目立项资格。
第九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厅、局)和体育局联合申报,解放军总政治部可独立申报。
第十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申报时间为上一届全国民族运动会闭幕4个月之内。
第十一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必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申报项目的竞赛规则、裁判法;
(三)能进行标准化生产.使用不受季节和地域限制、符合项目规则的标准化器材(并附有规格、材质的文字说明);
(四)申报项目关于场地、器材的录像资料;
(五)申报项目的比赛录像。
第十二条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共同受理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申报。
第十三条 中国少数民族体育协会技术委员会审核后的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申报项目,报经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后方可立项。
第十四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审定程序:
(一)初审。技术委员会在申报截止日期后1个月之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在收到初审结果1个月之内通知申报单位。
(二)答辩。初审通过后,申报单位必须在2个月之内,参加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立项答辩。答辩结束后15个工作日之内,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将答辩结果通知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