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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暂停或取消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资格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项目县资格。

  (一)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

  (二)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下。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县。

  (五)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国农办[2003]162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二)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不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四)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

  (五)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

  第六条 暂停或取消项目县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对暂停或取消项目县资格进行审定。

  (二)国家农发办认定确需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可直接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县资格的通知。

  (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认定确需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应向国家农发办提出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含项目县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国家农发办应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国家农发办确认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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