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项目县资格。
(一)由于申报失实、选项不准、实施不力等原因,致使项目建设失败甚至无法实施,造成项目财政资金损失。
(二)超越权限擅自调整已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包括变更项目性质、建设地点、实施单位和调整项目建设内容,未按要求逐级报经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或国家农发办批准,以及先调整后报批,情节严重的。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在100万元(含)以下。
(四)国家农发办组织竣工项目验收时,被评为“不合格”的项目县。
(五)对国家农发办检查、验收、人民来信核查,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到位。
(六)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暂行规定》(国农办[2003]162号),项目申报前未按规定程序征求项目区农民意愿。
第五条 凡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项目县资格。
(一)项目申报和实施中弄虚作假,如采用“以旧顶新”、“以虚冒实”等手段,套取上级财政资金;搞形象工程,欺骗上级部门和项目区农民群众。
(二)不执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无偿资金县级报帐制,不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和专款专用,违规用大额现金开支项目资金,财务管理混乱。
(三)以项目县为单位,挤占挪用项目财政资金累计达100万元以上。
(四)因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重大恶劣影响,败坏农业综合开发声誉。
(五)强迫农民筹资投劳,并突破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数额上限规定。
第六条 暂停或取消项目县资格的审定程序。
(一)国家农发办负责对暂停或取消项目县资格进行审定。
(二)国家农发办认定确需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可直接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该项目县资格的通知。
(三)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认定确需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应向国家农发办提出建议,并报送有关材料(含项目县违纪违规问题的调查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疑问,国家农发办应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国家农发办确认后,正式向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下达暂停或取消某项目县资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