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农牧发[2004]32号)
有关省、自治区畜牧(农牧、农业)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做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我部制定了《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自治区)应依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完善)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并于2004年7月31日前报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二00四年六月七日
附件
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准确、迅速、有序地组织草原虫灾应急防治工作,防止虫灾暴发和扩散,保护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促进社会稳定,保护草原资源,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制订和修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
1.3 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息畅通,快速反应;以人为本,科学防治。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草原蝗虫、草原毛虫、草地螟等突发性草原害虫造成或可能造成的灾害。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
农业部蝗灾防治指挥部负责全国草原虫灾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批准启动或停止本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协调和落实本预案的执行并监督实施。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草原虫灾防治工作,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承担草原虫灾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