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草原虫灾防治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批准启动或停止本级预案规定的应急措施;组织本级应急防治预案的实施。具体办事机构设在本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
2.2 职责任务
2.2.1 农业部有关司局和单位
农业部有关司局和单位根据蝗灾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工作分工,履行草原虫灾防治的职责任务。
畜牧兽医局提出启动或停止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策建议;报告草原虫情及防治情况;协调解决草原虫灾防治的有关问题;组织人员赴草原虫灾现场检查督促指导防治工作。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国草原虫灾防治的技术指导;承担全国草原虫灾监测;及时分析反映草原虫灾发生趋势和防治情况;提出全国草原虫灾防治措施建议;协助组织全国草原虫灾防治工作。
2.2.2 地方草原主管部门
县以上地方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机构,并建立办事机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包括计划、财务、畜牧、农垦、农机等管理部门。
(1)负责草原虫灾的监测、预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等级作出确认和认定,提出启动或停止本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策建议。
(2)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防治资金,协助政府做好农药、机具、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物资的储备、调剂和管理工作。
(3)根据灾区范围,提出防治措施,并组织防治工作的实施。
(4)负责组织农药采购、飞机或机械租用,监督安全使用。
(5)负责组织防治专业技术服务队伍和技术培训。
(6)组织有关人员开展草原虫灾的防治工作。
(7)负责组织防治效果的调查和防治工作的检查验收。
(8)配合宣传部门做好草原虫灾防治宣传工作。
3. 预警和报告制度
3.1 草原虫灾分级
草原虫灾分为一级灾害、二级灾害和三级灾害。
3.1.1 发生下列灾情之一,为一级灾害:
(1)5个以上省(区)草原虫灾面积3亿亩以上;
(2)1个省(区)内20%以上或3000万亩以上草原面积受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