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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全国草原虫灾应急防治预案》的通知


  (3)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一级灾害的灾情。

  3.1.2发生下列灾情之一,为二级灾害:

  (1)1省(区)10%以上或500万亩以上草原面积受灾;

  (2)在特殊情况下需要划分为二级灾害的灾情。

  3.1.3 未达到二级灾害标准的为三级灾害。

  3.2 预警机制

  草原虫灾预警信息,主要来源于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的长中短期趋势预测和地方实地监测报告。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年秋季根据虫情监测和调查情况,对第二年草原虫灾发生趋势进行分析,提出长期预测报告;每年春季提出中期预测报告;每年夏初提出短期预测报告。

  3.3 报告制度

  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收到草原虫灾长、中、短期预测报告后,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各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年第4季度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第二年本省(自治区)草原虫灾发生趋势预测情况;3月底报告当年虫灾中期预测情况;5月底报告虫灾短期预测情况。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对各省(自治区)预测结果进行核实,统计汇总和综合分析后,报告部畜牧兽医局。

  进入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期,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实行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负责接收虫灾报告,起草虫灾情况摘报。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每周一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送虫灾发生与防治进展情况,重大灾害随时报告。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每周二向部畜牧兽医局报告草原虫灾发生与防治情况。对达到一级灾害的草原重大虫情,国外迁入的虫情,威胁基本农田的草原虫情,防治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人身安全事故,由部畜牧兽医局报告部领导。

  国外迁入的草原虫灾,通报外交部;需要国家支援防治的草原虫灾,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内容包括:草原害虫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危害及严重危害面积,采取的主要对策措施等。

  草原虫灾灾情报告由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归口负责,报告材料须有明确日期和负责人签字或单位公章,不得虚报、瞒报灾情。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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