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级灾害,由发生灾害的县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工作。地(市)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2)二级灾害,由发生灾害的地(市)、县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工作。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3)一级灾害,由发生灾害的省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灾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组织领导和统一部署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虫灾防治应急工作。农业部根据灾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灾区的紧急支援工作。
4.2 启动预案
根据短期预测报告,达到一级灾情时,由农业部决定启动本预案,采取草原虫灾防治应急措施。
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接到草原虫灾防治部门的虫灾短期预测预报或实际,达到本级负责应急防治的灾害级别时,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同级草原虫灾防治应急预案。
4.3 防治实施
草原虫灾应急防治由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组织实施。
4.4 灾情发布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负责灾情的发布。未经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批准,不得自行发布灾情。
4.5 应急结束
当草原虫灾防治结束后,由地方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指挥机构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应急解除。
5. 应急防治措施
5.1 灾害预防措施
各级草原虫灾防治机构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采取多种有效的防治措施。应结合科技推广培训工作,积极宣传,强化农牧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积极争取计划和财政部门,加大草原虫灾监测预警和防治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提高防治草原虫灾的应急能力;应积极组织研发、储备和推广草原虫灾防治新技术、新产品;应根据草原虫灾发生规律,确定防治重点,研究制定草原虫灾防治关键时段、重点地区和薄弱环节的有关措施,努力防止灾害的暴发和蔓延,将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