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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失效]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决算审核工作,仔细做好对报表数据的技术性审查,同时要针对年度预算执行中反映出来的突出问题,对各类财政收支进行严格的政策性审核,要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对公用经费开支、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以及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重点审核,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在确保决算数据质量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不能仅局限于数字的统计和汇总,要充分利用决算数据这一宝贵资源,对政府财政经济活动、财政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水平和预算执行管理水平提供参考依据;要充分挖掘决算数据的价值,深入分析政府财政收支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宏观经济调控的影响,并向各级领导提供合理的政策建议。
  三、其他有关具体事宜
  (一)关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结算
  2003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的财政经济政策,需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我部将另行下发具体结算办法。各地区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2003年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年终结算事项中,凡中央财政可依据金库报表、主管部门报表核实结算数据而不需地方提供有关资料的,年度执行终了中央财政及时将结算数据发文通知各地,不再办理对账。请各地提前与金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2003年新增或政策有变化的具体结算事项主要包括:
  1.关于东部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新增支出的结算问题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75号)、《财政部关于调整“十五”期间宣传文化单位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03]537号)规定,2003-2005年,对宣传文化单位按所得税实际入库数核定返还的政策办法停止执行。自2003年起至2005年止,对东部不享受一般性转移支付(指中央财政因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安排的部分)的地区,宣传文化发展资金按增长比例6%计算的新增支出部分,由中央财政负担60%,地方财政负担40%。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年终结算返还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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