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超过规定报送时间的;
(六)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二条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国家局直属机构统称为“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的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获得过各种奖励;
(三)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是否按规定填写和具备规定的附件。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或推广过程中的重要技术难点。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系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并在该项目研制、投产、应用或推广的全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重要作用。县、团级以上(含县、团级)的政府部门原则上不作为主要完成单位参加申报。
第十五条 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
特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10个;主要完成人 15名;
一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7个;主要完成人 10名;
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5个;主要完成人 7名;
三等奖:主要完成单位 3个;主要完成人 5名。
第十六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完成形式审查工作,对形式审查结果写出书面意见,向国家局科技委报告。
第十七条 国家局科技委完成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一)对每个申报项目确定两名主要审查人员,分别担任主审和副审(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在评审会前熟悉有关项目的材料,并写出评审意见;
(二)主审和副审介绍项目情况,科技委依照评审标准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于争议较大,需要缓评的项目,须经三名以上科技委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出席会议全体委员通过举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