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特等奖和一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人要在评审会上介绍(可采取录像、幻灯、多媒体等形式)项目的主要技术原理和关键技术,并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四)对评审项目采取记名投票,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每年评审特等奖不超过一项,一等奖不超过二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四项。特等奖、一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二等奖、三等奖项目须经出席会议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如果特等奖和一等奖空缺,须经三名以上科技委委员提议,由会议主持人组织,对评审一等奖得票半数以上的项目可再进行一次投票,再次投票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项目可确定为一等奖;如果一等奖仍空缺,二等奖可增加到六项;
(五)在申报书上填写审定或推荐意见时,应说明审定或推荐意见的理由和奖励等级的理由。
第十八条 参加评审的委员为被评审项目的完成人之一时,应予回避。
第十九条 相同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单位各自独立完成,又分别申报、授奖时,择优奖励。
第二十条 获得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授奖。国家局科技委在获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项目中择优向国家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公室推荐申报国家有关科学技术奖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准。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异议的处理
(一)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如有异议,可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提出,超过两个月提出的,不再受理。
(二)凡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的非实质性异议问题,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三)凡涉及获奖项目实质性问题(指获奖项目是否达到奖励条件和奖励等级,或是否有弊端)的异议,一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科技委复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裁决;二、三等奖项目由其申报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国家科技委裁决,并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国家烟草专卖局对所有的异议处理意见具有最终审核裁决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