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获奖项目提出异议或揭发弊端者,须采用书面形式,指出项目名称、获奖等级、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必须出具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否则不予受理(如需保密,请注明)。
对有异议或揭发弊端部分需如实地提出申诉理由,如有附件,要列出目录并将原件与书面材料(如证明材料、图页、照片)一起附上。如发现反映情况有意不实者,经调查核实,证据确凿,视情节追究其责任。
(五)异议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有关推荐部门协助。在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如有必要,国家局科技委视情节组织专家调查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作答复,即视为弃权。
(六)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和申报部门对评审等级提出的意见,一般不予受理。
第五章 奖励分配
第二十二条 奖励
(一)国家烟草专卖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下列四种奖励等级: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特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0元
一等奖 奖励证书 100000元
二等奖 奖励证书 60000元
三等奖 奖励证书 20000元
(二)奖励证书分别发给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
(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不得少于奖金总额的 70% ,其余部分发给其它有关人员,不搞平均主义。荣获技术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四)一个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项目完成单位负责组织分配。两个以上单位完成的项目,奖金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与其它主要完成单位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各级主管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奖金分配后,由其申报部门负责将结果报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自奖金拨出一年后分配方案仍未落实者,申报部门应负责将奖金退回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二十三条 烟草行业各级烟草专卖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从实施科学技术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完成技术成果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