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煤炭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属于国有及国有控股特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拥有相当规模的、独立的煤炭生产矿井、洗选和矿区铁路等配套设施;
(三)具有稳定的国际煤炭市场需求;
(四)具有国家认可的安全生产和质量保证体系;
(五)具备稳定、通畅的外运铁路和港口条件;
(六)拥有专门的煤炭出口营销组织和从业人员;
(七)符合国家对煤炭出口宏观调控和合理布局的要求;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煤炭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应报送煤炭出口经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资源状况(储量、赋存、煤种、煤质)、生产能力、采选技术、质量管理、交通运输、专业人才和经营能力等条件分析;
(二)煤炭出口目标市场需求状况、构成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
(三)目标市场竞争对手状况,与竞争对手优劣势比较,以及进入目标市场的可行性分析;
(四)煤炭出口经营方针、战略、目标定位(市场区域、品种、规模)和经营前景预测;
(五)取得煤炭出口经营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及各种相关证明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了解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有权查阅有关资料。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三、坚持和完善煤炭出口总量计划管理制度。年度出口总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内煤炭市场供求、品种结构以及对国际煤炭市场的预测情况综合平衡提出,商有关部门后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制定年度煤炭资源配置方案时,对出口煤炭货源和运输,应商有关部门做好综合平衡。煤炭出口配额的申请、分配、调整和管理按照《
煤炭出口配额管理办法》执行。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按《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向许可证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加强煤炭出口日常协调与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统一管理、有序竞争的原则,支持煤炭行业协会组织做好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的市场平衡和协调工作。各煤炭出口经营企业应执行平衡协调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