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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2003年11月3日 商资函[2003]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 (厅、局)、商务厅(局):
  为适应机构改革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提高联合年检参检率,商务部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对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换发2004年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下简称“批准证书”),并同时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以下简称“存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新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一律颁发新版批准证书,原版空白批准证书由各地自行登记、销毁。
  二、对2004年1月1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5月31日换发新版批准证书。
  三、自2004年6月1日起,原版批准证书一律停止使用,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办理有关手续。
  四、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工作须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结合起来。外商投资企业需凭新版批准证书参加2004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五、申领进出口企业代码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六、新版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 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七、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防伪标记和“商务部”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证书管理工作中加以重视。
  八、请各发证机关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到商务部(外资司)领取新版批准证书。领取新版批准证书的发证机关需凭省级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的文件向商务部(外资司)备案。
  九、新版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版批准证书存根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的各项要求认真填报并录入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审批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十、商务部正在开发与启用新版批准证书和存根相配套的软件系统,待开发完成后发布。
  十一、新版批准证书、存根式样及填写说明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反映。
  联系人:商务部外资司综合处王小承、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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