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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启用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存根的通知

  发证原因:                                  经办人:
  原批准号:
  批准号:                                   签发人:
  批准时间:   年 月  日                         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填写说明

  一、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为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存根一份。正本交由外商投资企业保存,副本1由外商投资企业交工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副本2交外商投资企业用于办理其它如海关、税务等手续,存根由审批机关留存。
  二、新版批准证书使用了中文、英文两种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和批准证书标题字进行了烫金、压鼓处理。
  三、新版批准证书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防伪标记和“商务部”字样的防伪标记,需用紫外线防伪灯识别,请各级审批机关在批准证书管理工作中加以重视。
  四、批准号:包括编字和编号。编字的第一部分由商务部统一编为“商外资”,此部分编字已印制在新版批准证书上。编字的第二部分由各级审批机关自行编写,但第一个字必须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简称,如“冀×××字”,不得只填写上述省、区、市所辖市、区 (包括有发证权的地区)的简称;如各级审批机关此部分编字现行做法与上述要求不符,请予修改,并在换发新版批准证书时,对已编字进行调整。此次换发新版批准证书,如无特殊原因,批准号的编号(包括年份和序号)保持不变。
  五、进出口企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细则》的要求填写。
  六、批准日期:为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而首次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七、发证日期:为颁发批准证书的日期。
  八、企业类型:根据企业类型分别填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
  九、投资者名称:按中方、外方的顺序依次填写,外方的名称后应加注英文。
  十、注册地:填写投资企业的注册地(国家或地区)或个人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
  十一、出资额:填写投资者的出资金额,合作经营企业投资者以非货币出资且不作价的,需填写出资条件。
  十二、联合年检记录:由各地外贸部门根据联合年检通知的有关要求填写联合年检的情况,加盖合格、不合格或限期改正的印章(各地自行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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