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备注:由各审批机关自行掌握填写有关内容。
附件4
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填制说明
一、2004年新版外商投资企业及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存根不实行统一印制,各地可按新版批准证书存根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相应号码的存根,并按新存根的各项要求认真填报并录入外商投资企业联网审批和外商投资统计系统。
二、行业代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划分的小类行业类别代码填写。
三、企业类型:按外商投资企业性质分别填写“合资”、“ 合作”、“独资”、“股份公司”、“合作开发(非独立法人)”,或填写以括号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类型,或“其它”。
四、项目性质:按照《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填写“鼓励类”、“允许类”、“限制类”,其中“鼓励类”项目需出具项目确认书。
五、两类企业:系指依据《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在企业成立后确认考核的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新发批准证书时可不填写。
六、项目类型:凡领取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公司、机构必须填写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1、高新技术企业:系指投资于《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所列产品的外商投资企业。
2、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
3、投资性公司投资:系指已设立的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4、合并分立:系指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进行合并与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5、产品100%出口企业:系指依据《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项设立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
6、境外中资机构投资项目:系指具有中资或国有资产背景的境外投资者在华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7、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8、研发中心:系指依据《
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设立的研发中心。
9、中西部优势产业:系指属于《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