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审核过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
(四)劳务人员培训合格证(副本);
(五)经营公司在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原单位出具证明的基础上为劳务人员提供的无犯罪记录和无政治问题的证明。
赴澳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应在《提供劳务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办理派出手续。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对于劳务人员的替换,经营公司除向港澳办提交第十五条所列材料之外,还应提交发证机关出具的被替换劳务人员《通行证》注销证明原件以及替换原因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有效期不满6个月的劳务人员替换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办理劳务人员《通行证》及赴澳劳务签注应向港澳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澳办《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二)《申请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及签注事项表》。
第十八条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雇主签订的《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签订续约《提供劳务合同》时,如签约方(职业介绍所、雇主)中任何一方发生变化,由拟签约方职业介绍所通过其经营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并抄送协会秘书处,经商务部批准后方可签订。签约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申办合同立项及劳务人员赴澳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继续由原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与原雇主签订的不更换劳务人员的合同,由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续期手续,协会秘书处将出具《提供劳务合同》核准函。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批准指标数、指标使用情况、拟延期人数及名单、工作期限、雇主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
(二)商务部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