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对于《提供劳务合同》期满后继续留澳工作的续约劳务人员,其在澳职业介绍所应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劳务人员续期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
(二)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正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正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正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凭协会秘书处的《续约劳务人员核准函》在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以下简称公署)领事部办理劳务签注延期手续。协会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函应抄报中联办、商务部、港澳办备案。
第二十条 对于经批准派往澳门特区后因故在合同期内需转换工作的劳务人员,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向协会秘书处申请办理转工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如下:
(一)公司申请报告(包括合同号、批准指标数、指标使用情况、拟转工人数、转工原因、工作期限、拟转工雇主的履约特别是欠薪情况等);
(二)商务部原《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副本);
(三)港澳办原《赴澳劳务人员审核意见》(副本);
(四)经澳门特区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复核的《受雇非本地劳工名单》(副本);
(五)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应提交的(二)、(三)、(四)、(五)项文件。
经营公司在澳职业介绍所凭协会秘书处的《劳务人员转工核准函》在公署领事部办理劳务签注变更手续,并根据澳门特区有关规定办理转工手续。协会秘书处的审核意见函应抄报中联办、商务部、港澳办备案。
第五章 经营公司职责
第二十一条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管理人员严格依据本《办法》以及澳门特区有关法律和外劳政策开展内地输澳劳务业务,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服从协会的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营公司应督促其在澳职业介绍所严格履行与雇主签订《提供劳务合同》,并依据本《办法》和《提供劳务合同》及与劳务人员签订的《派遣合同》,协助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