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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机动车辆传统险》、《机动车辆综合险》和《摩托车定额保险》条款、费率表及费率规章的批复(一)

  备注: 1、车辆种类中“以下”二字,指不含本身。
      2、私人生活用车: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非经营的客车。
      3、行政用车: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所有并用于日常行政事务的车辆。
      4、生产用车:企业、个人或家庭所有并用于完成商业性传递或保证自身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车辆。
      5、营运车辆: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的用于从事客运、货运或客货两运的车辆。
      6、租赁车辆:拥有国家管理部门核发的租赁许可证的单位所有并用于向他人租赁以收取租赁费用为目的的车辆。
      7、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在基本险费率表对应档次的固定保费基础上优惠10%。
      8、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10%;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车辆在中国境内行驶,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20%。
      9、承保扩大行业操作危险的特种车和二十吨以上的拖头车,在总保费的基础上加收30%。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传统险(深圳)费率备案表

(仅限深圳分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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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备案文号│深太保产[2002]第34号┃
  ┃    │险股份有限公司 │    │          ┃
  ┃    │深圳分公司   │    │          ┃
  ┃险种名称│机动车辆保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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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文日期│ 2002年8月7日 │受理日期│ 2002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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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费率方案│(一)新车保险(不含营运性质的车辆),以规章费率  ┃
  ┃    │的六折在保单上明示给予优惠承保,计算公式为:  ┃
  ┃    │签单保费=总保险金额×规章费率×60%       ┃
  ┃    │(二)续保车辆保险(不含营运性质的车辆),以规章  ┃
  ┃    │费率的七点七折为基准费率,并实行浮动费率制。各公┃
  ┃    │司根据标的风险状况、经营成本等的不同,可实行上下┃
  ┃    │30%为限的浮动费率承保,计算公式为:       ┃
  ┃    │基准费率=规章费率×77%             ┃
  ┃    │签单保费=总保险金额×基准费率×(1±30%)     ┃
  ┃    │(三)营运车辆(含特区外营运的同类车辆),以最多  ┃
  ┃    │不超过规章费率的八折在保单上明示给予优惠承保,计┃
  ┃    │算公式为:                   ┃
  ┃    │ 签单保费≥保险金额×规章费率×80%       ┃
  ┃    │(四)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项下的汽车保险,以 ┃
  ┃    │规章费率的八折在保单上明示给予优惠承保,计算公式┃
  ┃    │为:                      ┃
  ┃    │签单保费=保险金额×规章费率×80%        ┃
  ┃    │(五)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按保监会核准的费率 ┃
  ┃    │承保,无费率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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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传统险条款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 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 车辆损失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 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
  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七)玻璃单独破碎;
  (八)保险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四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非被保险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机动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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