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细则》的通知
(上证交字〔2003〕17号)
各会员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细则》已经本所2003年第二十四次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大厅管理细则
一、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大厅管理,确保交易大厅安全,维护交易大厅正常秩序,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区域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员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二、在本所交易日开市期间,除场内交易员和本所交易运行部、技术中心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可进入交易大厅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有特殊情况的,须征得交易运行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
三、在本所交易日开市期间,场内交易员须持本所交易运行部核发的出入证和磁卡,经确认身份后方可进入交易大厅。磁卡上的号码应与出入证上的号码相符。出入证和磁卡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对连续三个月未进场的交易员,本所将取消其进场资格,相关会员须将该交易员的出入证和磁卡交还本所。
四、无场内交易员的会员单位因办理临时场内业务需要进入交易大厅的,须由其有关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和交易员证书来本所交易运行部办理临时进场手续。
五、国内外贵宾需要进入交易大厅参观的,须由本所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
六、参加上市仪式的来宾,须由本所相关部门人员陪同进入交易大厅。来宾须服从交易大厅监理人员的管理,在已敲响开市锣后,不得再次鸣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