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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按月调整上市债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比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废止部分业务规则的公告(第二批)》(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11月26日)废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按月调整上市债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比率的通知
(上证债字[2003]28号)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债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所决定自2003年9月起,对上市债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比率按月进行调整。
  本所于每月末“T-3”日(T日为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布下月上市债券回购标准券折算比率,本所与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将在下月第一个交易日起执行新的债券回购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各会员单位可用于回购的标准券库存数量。
  各会员单位应根据本通知,加强管理,定期核对,防止出现标准券库存数量不足等问题。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关于调整2003年9月份上市国债折算成标准券比率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根据本所《关于按月调整上市债券折算成回购标准券比率的通知》(上证债字[2003]28号),现将2003年9月上市国债折算成回购标准券的比率公布如下,请各单位据此加强对上市国债数量的管理,禁止挪用客户标准券,严格控制"卖空"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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