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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会员业务代表工作的通知[失效]

  9、发生重大担保事项;
  10、发生重大亏损、重大债权债务发生收回或支付困难;
  11、发生证券资金交收透支;
  12、财务指标已达证监会规定的风险预警线;
  13、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4、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15、发生重大交易事故或差错;
  16、变更名称、住所、办公场所、营业地址、联系电话及传真;
  17、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重大事项,应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
  二、会员业务联络员
  会员须指定一至三名会员业务联络员。会员业务联络员协助会员业务代表工作,并对会员业务代表负责。
  (一)任职资格
  会员业务联络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的要求。
  (二)应提交的文件
  向本所登记会员业务联络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推荐书;
  2、被推荐人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
  4、被推荐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等。
  (三)会员业务联络员职责
  1、协助会员业务代表,具体办理会员与本所相关的各项业务。
  2、根据本所要求,按时提交会员的月度统计报表、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
  3、应在会员及其营业部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及时填报。
  4、具体办理会员、营业部、席位变动等会籍业务有关事宜。
  5、每日至少访问一次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栏目,并按要求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6、负责及时接收本所通过发文、传真、卫星系统等方式向会员发送的业务文件与通知,并协调联络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落实。
  7、具体向本所报告会员的重大事项,反映会员业务活动中的问题。
  8、协助本所开展的各项市场情况业务咨询及调查。
  9、本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管理
  (一)资格管理
  1、各会员须在2003年6月30日之前将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员的书面登记文件报送至本所,并将会员业务代表、会员业务联络 员名单与通讯方式等通过本所网站“会员公司专区”网上基本信息填报系统报至本所。
  2、对推荐的会员业务代表,经本所审核后,发给《会员业务代表证书》;对推荐的会员业务联络员, 经本所审核并培训后,发给《会员业务联络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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