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遵守本规则。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申请
2.1 发行人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可以向本所申请上市。
2.2 发行人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及董事会关于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决议;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上报中国证监会的全套发行申报材料;
(四)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五)上市推荐协议;
(六)上市公告书;
(七)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信息披露负责人的资料;
(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发行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
(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一)登记公司出具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托管情况证明;
(十二)法律、法规及本所业务规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2.3 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应当保证其提交的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4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至获准上市前,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2.5 发行人的上市申请获本所批准后,发行人应当及时与本所签定上市协议。
2.6 发行人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前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布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和格式遵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披露要求。
2.7 申请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由一至二个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