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况。
4.5 发行人公布涉及调整转股价格信息的股份变动公告时,本所对其可转换公司债券停牌一天。
4.6 发行人因发行新股、配股、分红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转股价格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暂停转股并公告。
4.7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所停止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
(一)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通知发行人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十个工作日停止其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必须停止交易的情况。
第五章 暂停上市、终止上市
5.1 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暂停上市的决定暂停其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发行人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为须暂停其上市的其他原因。
5.2 上述情形消除后,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本所恢复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5.3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其可转换公司债券终止上市:
(一)发行人有5.1条第(一)项的情形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二)发行人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中国证监会决定终止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第六章 罚则
6.1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违反本规则及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在指定报纸和网站上公开谴责。
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情节严重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6.2 上市推荐人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