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证法字〔2002〕4号)
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
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境外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对境外特别会员(以下简称“特别会员”)的管理,根据《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之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经向本所申请,并获批准,可以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
第三条 本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章程、规则对特别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华设有多家代表处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应选择其中一家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的特别会员。在华设有总代表处的,应当由总代表处申请成为本所特别会员。
第二章 特别会员的申请
第五条 代表处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的,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满一年;
(二)承认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三)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四)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机关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 申请成为特别会员,须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