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并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同时还应当向本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意见的有关说明,包括审计意见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金额。
六、上市公司在半年度报告中对以前年度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半年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追溯调整的有关说明。若半年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向本所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说明。
七、上市公司预计2003年一至九月份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虽然盈利但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上市公司应当在“管理层的讨论与分析”中予以警示。
经本所批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2002年一至九月份每股收益在0至0.04元的)可以豁免进行业绩大幅变动情况的披露。
八、上市公司在披露2003年半年度报告前发现半年度净利润为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上升或下降50%以上(含50%)的大幅度变动情形,但未在2003年第一季度季报或其后的公告中进行业绩警示,或业绩警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作出公告。
九、在2003年半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半年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半年度报告内容。
如果在上市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正式披露之前,其半年度业绩数据提前泄漏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公布其半年度业绩的主要财务数据,主要财务数据至少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等指标。
十、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英文版,其中财务报告应当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调整。在境内外刊登的半年度报告中均应披露按两种不同会计制度计算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并说明其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