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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
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004年3月25日)


各上市公司:
  为做好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3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本次季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关于季度报告的有关文件,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4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上市公司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3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上市公司不能在2004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本所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直至其公布本次季报,同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原则,每日最多安排50家上市公司公布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确定的时间,安排本次季报的编制工作,并按时披露本次季报。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确定的时间披露本次季报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提前或延期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本所经审核后视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除按《季报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本次季报外,还应当在“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中按以下要求进行披露:
  1.如公司在2003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涉及事项或问题尚未解决的,应当具体说明2004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或问题的解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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