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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4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2.上市公司预计200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一般指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50%或50%以上),应当予以警示。
  经本所批准,比较基数较小的公司(一般指去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在0.03元以下),可以豁免此项披露。
  六、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境外披露季度报告正文。
  七、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下列文件:
  1.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和附录);
  2.经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总会计师(如有)、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并盖章的本次季度财务报告;
  3.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决议仅审议通过季度报告一项内容,可以免于公告);
  4.董事会关于本次季报刊登时间、报刊名称、申请股票停牌的书面文件;
  5.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市公司应当在披露本次季报前一个交易日下午4∶30以前将上述书面文件通过自动传真或其他方式报送至本所。
  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自行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本次季报正文,同时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网址为: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本次季报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上市公司上网披露的电子文件应通过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市公司联络”下的“文件上传”栏目上传,如确实无法上传,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深圳证券信息公司(邮箱为:ssi@cninfo.com.cn)。
  八、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季度报告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季度报告内容。
  九、在本次季报披露期间,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密切关注本所指定网站“上市公司联络”的“专题/业务指引”等栏目的最新文件。
  十、本所对季度报告进行事后审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如有必要,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的两个工作日内在同一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刊登补充公告。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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