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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0月1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3年8月11日 财行(2003)69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1]19号,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从2001年起,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的装备补助专款及维修补助专款实施项目管理。目前,2001年至2003年项目规划期即将结束,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期的规划编制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按照《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547号)的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
  二、积极落实项目专款配套资金
  1、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财政经费保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8]30号)中关于“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和“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补助经费,省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应积极、主动地安排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2、按照各省社会经济条件及财力水平,在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期中,请你省严格按不低于我部财行便函[2003]43号通知下达的2004年至2006年项目专款预分配资金数倍的数额落实配套资金。
  3、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部门安排落实,个别确有困难的省,可由市(地)、县级财政部门承担部分配套资金。各省在确定省、市(地)、县各级配套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到县级财政、特别是贫困县财政的实际困难,尽可能提高省级、市(地)级的配套资金比例,其中,省级配套资金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要求配套资金数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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