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各省应充分重视、及早动手、多方筹措,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对于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的省,我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中央专款的补助数额。
三、合理分配安排项目资金
1、要采用公平、公正、透明的办法,合理分配资金,避免专款分配的随意性。可以采取“因素法”计算分配不同地县的项目资金,所选因素既要反映财政经费保障能力,又要反映政法工作任务量、工作成本及工作实绩。要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效益的原则筛选项目,避免在地区之间、项目之间搞平均主义。可以采取分年度、分批次的办法安排项目资金,分别轻重缓急在不同的年度选择不同的地区或不同的项目进行集中投入,分期分批地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在安排项目资金时要切实做到“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1)要保证项目专款(包括中央专款及其配套资金,下同)用于真正贫困的地区。“贫困”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财政经济状况为标准,项目专款只能用于国家级贫困县、省级贫困县以及其他财政困难县,不得用于财力相对较好的地区。在相同情况下,要首先解决国家级贫困县的问题。对“其他财政困难县”的掌握标准可以由各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原则上应以不超过全省人均财力水平为依据。二是以政法机关实际状况为标准,项目专款只能用于现有装备和基础设施状况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政法机关。对于虽然是国家级贫困县,但其政法机关的现有条件已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可以不再安排项目专款。
(2)要保证项目专款真正用于县级以下的基层政法机关,包括县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本身及其派出(驻)机构、所属业务场所。除少量共建项目外,省本级和省会市严禁安排项目专款;地市级也不得安排项目专款,个别因经费确实困难需要安排专款的地市级政法机关,只能安排购置急需的技术装备项目。
(3)要保证项目专款用于政法机关开展业务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手段和条件的装备及维修项目,不得用于购买应由公用经费解决的办公用品,更不得用于机关非业务用高档装备和设施改造。根据目前各政法机关的状况,在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期内,建议各部门项目专款安排的重点是:公安装备专款主要用于基层公安部门的个人防护装备、刑事技术设备、通讯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防暴装备、办公自动化设备、监控设备等,公安维修专款主要用于基层派出所、看守所等业务用房的维修;检察装备专款主要用于侦查诉讼、检验鉴定、信息网络、保密安全防范、诉讼档案管理等设备的配备;法院装备专款主要用于购置法庭设备、档案管理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网络设备、执行设备等;司法装备专款主要用于县级司法局购置普法宣传设备、基层司法所购置业务办公用设备、业务用交通工具(摩托车)及“148信息网络建设”,司法维修专款主要用于县级司法局业务用房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