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
1、各省应严格按我部下达的中央专款预分配资金数额及不低于规定的配套资金数编制项目规划,上报的项目规划不得超中央专款预分配数,也不得将中央专款在公、检、法、司各部门之间和装备、维修项目之间进行调整。
2、要严格按照“两下两上”程序编制项目规划。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我部下达的项目专款预分配方案和有关要求,商省级政法部门确定2004年至2006年度本省项目规划重点和项目专款预分配方案,向地县财政、政法部门布置项目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完成“一下”工作;地县级财政、政法部门应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选择项目单位、编报具体项目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做好“一上”工作。为便于省级审核筛选,减少因可能存在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而需补报所耽误的时间,建议在“一上”时可按省级下达项目专款的120%编报项目规划,所报项目应根据轻重缓急进行排序。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地县报送的项目规划,商省级政法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初步确定纳入全省规划的项目,并将项目内容及项目专款数额反馈给地县财政、政法部门,完成“二下”工作;地县财政、政法部门根据“二下”意见最终研究确认需报财政部审批的项目,完成“二上”工作。为确保规划编制的项目切合实际,在“二上”过程中,地县财政、政法部门可以对省级初步确定的项目进行进一步论证,并与省级有关部门进行充分协商,最终确定真正符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地县“二上”的项目编制本省项目规划书上报我部,不得将代编项目纳入项目规划书。
3、省级财政部门应与政法主管部门一起,在对基层政法机关装备、基础设施维修方面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中央政法部门的行业发展规划,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与中央专款规划相适应的行业规划和2004年至2006年各年度政法部门项目申报的重点,在省级财政向地县下达预分配方案的同时予以明确,指导地县财政和政法部门编报项目规划,使项目规划与部门发展规划相衔接。
4、要充分论证确定共建项目。用于共建项目的资金应控制在中央补助项目专款总规模的10%以内,即一个规划期三年内所有共建项目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中央项目专款总额的10%。共建项目是指:同级各政法部门之间、跨区域政法部门之间共享、共用的信息网络、通讯、技术手段、法医鉴定等方面的项目。共建项目应在报送规划的同时附有省级财政部门与参加共建的主管部门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得把非共建的项目作为共建项目安排。
5、各地要按照规定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编制好2004年至2006年中央政法补助专款项目规划,切实保证编报质量。各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将本省2004年至2006年项目规划书一式两份报送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