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0日)废止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体健气字[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第4号令《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1月起,总局先后在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三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试行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体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健身气功的规范化管理,现将《细则》修改为《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中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条件和要求第五条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三章 申报与注册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保障健身气功健康发展,根据《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并且开展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是由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管理的群众习练健身气功的场所。规模较大的称活动站,规模较小的称活动点。
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各自独立存在,相互间没有组织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