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1日)废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环发[2002]158号 2002年12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
辐射环境监督站建设标准(试行)
为规范辐射环境监督站的能力建设,提高辐射环境监测综合能力和整体水平,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为基本配置标准,主要包括人员编制及结构、业务经费、工作用房、仪器设备等内容。鼓励经济发达地区和有条件的辐射环境监督站在本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配置标准和装备水平。
市、县级辐射环境监督站可根据辖区实际工作情况,适当降低配置标准。
一、人员编制与结构标准
本标准中各辐射环境监督站的人员编制(见表一)是按照职责和实际工作需要来确定的,人员数量因不同地区的经济或人口总量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各辐射环境监督站要依照本标准,本着“因需设岗、按岗设编”的原则确定本站人员编制,形成合理的人员规模和结构。
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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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编制与结构地区名称│ 人员编制数 │技术人员比例│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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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 │ 60~80 │ 80~85% │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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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核设施站 │ 40~60 │ 80~85% │ 3∶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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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核设施站 │ 30~50 │ 75~80% │ 3:05: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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