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参评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相关材料,不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真实性。
第三章 评估的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4月1日前,教育部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主管部门、依托单位。
第十二条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实验室评估名单下达后两个月内,向教育部提交经审核的《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三条 教育部按照当年的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评估包括现场考察和综合评估两个阶段,评估专家由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
第四章 现场评估
第十四条 现场评估按研究方向相近的原则将实验室分成若干组,专家组到现场对实验室进行考察。同一组实验室的现场评估原则上由同一批专家完成。现场评估在申请截止之日起二个月内完成。
第十五条 现场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全面了解和评价实验室的运行状况,检查与核实实验室取得的成绩,明确指出实验室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
第十六条 现场评估由专家组主持,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和开放情况、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和进行个别访谈等。
第十七条 专家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提出纤长评估意见,确定小组评估结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对评估期限内实验室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代表性成果是指评估期限内以实验室为研究基地、实验室聘任人员为主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国内外合作研究的成果。
第五章 综合评估
第十九条 综合评估在现场评估后分学科(领域)进行,采取集中会议评审的形式对现场评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实验室进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