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参加现场评估的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原则上参加综合评估专家组。
第二十一条 综合评估专家组通过听取实验室主任报告和现场评估意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实验室打分,并确定实验室综合评估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报告主要介绍实验室的优势和特色,国内外的地位和影响,结合现场评估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所有参评实验室均可旁听实验室主任报告。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确定本学科(领域)实验室的初步评估结果,原则上综合评估排名前15%的为优秀类实验室,后10%的为较差类实验室。
第六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估结束后,教育部科技司根据专家评估意见和相关资料形成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工作进行系统的总结。
第二十五条 评估报告报部领导审核,确定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类。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不再列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通过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良好”;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实验室可申请不参加紧接的下一轮评估,结果视为“优秀”。其他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实验室,视为放弃“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十条 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参加评估专家组。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