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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评选表彰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暂行办法

  第八条 凡是符合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的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均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城市的市辖区,可参照全国文明城市标准,申报全国文明城区。
  凡是符合全国文明村镇标准的乡、民族乡、镇、建制村均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村镇。
  凡是符合全国文明单位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有资格申报全国文明单位。
  第九条 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提前公示、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具备申报资格的城市、村镇可自愿向上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具备申报资格的单位可自愿向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垂直管理系统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中央直属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提出申请。参加全国文明城市评选的直辖市直接向中央文明委提出申请。
  (二)逐级推荐。各级文明委按照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标准和申报资格对申报城市、村镇、单位进行审核,本着优中选优的原则,逐级向上一级文明委推荐。最后由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统一审核后,提出本省(区、市)或本系统的拟推荐名单。
  (三)提前公示。各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须将拟推荐名单在省(区、市)主要媒体或全系统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为期十五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公示期满后,正式向中央文明委办公室提交推荐报告。
  (四)择优评选。中央文明委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的推荐报告进行审核,以适当方式征询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对垂直管理系统推荐的单位,征求所在省(区、市)文明委意见;对地方推荐的单位,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核后,提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议。

第四章 表彰

  第十条 中央文明委审议批准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建议名单后,正式进行表彰,颁发奖牌和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一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办法,对获得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城市、村镇、单位及在创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第五章 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省(区、市)和中央、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文明委负责。各地、各部门文明委要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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