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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购汇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15日 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购汇问题的批复
(汇综复[2003]32号 2003年6月9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购汇的请示》(上海汇发[2003]90号)收到。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分局为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设立台账,企业可以凭进境备案清单、进口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先行办理购汇,待企业实现销售后,再凭货物进口报关单、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人民币发票到你分局办理购汇核注手续。
  你分局应当加强对企业购汇的监管,及时和汽车交易市场沟通信息,了解企业汽车进口和销售情况。对于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核注手续的,应当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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