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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规范>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7日)废止

商务部关于印发《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配发[2003]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商务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出口管理规章制度,并结合网上申领签发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制订了《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许可证网上申领签发工作,实现发证业务的标准化、制度化和网络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以及有关出口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出口许可证申领签发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出口许可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见附1)。

第二章 出口许可证的网上申领

  第四条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核定经营资格的出口商可通过网上申领出口许可证(另有规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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