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监督制度)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八条 (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承接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事务,充分发挥其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中的作用。
第九条 (使用范围)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相关协会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
(二)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发展规划制订,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
(三)支持相关协会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支持相关协会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
(五)支持相关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六)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资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标准)
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为:
(一)参与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制订、组织宣传和学习培训、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参与产业结构调整、开展行业调查、撰写行业发展报告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二)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开展行业诚信建设的项目,资助额度不高于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一般不超过8万元;
(三)参与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修订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8万元;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的项目,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市经济信息化委其他专项资金资助本市经济和信息化行业协会,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范围的,应当参照前款资助标准,但专项资金的来源、支持方式不变。其他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使用范围的专项资金资助,行业协会应当按照相关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