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项目经批准后,项目单位依据项目进度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用款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二十一条 (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收到用款申请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计划任务书管理制度,项目单位应严格按计划任务书明确的内容执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二十三条 (监督考核)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监督与考核,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每半年将项目完成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与评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于30天内将申请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项目验收评审小组,进行验收评审。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不得挤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 (财务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法律责任)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将全额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上缴财政,并依法将其不良记录纳入个人及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应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