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文本和相关附件办理登记手续并予以备案。
第三十条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提出异议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对异议部分进行协商修改后,重新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报送上级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
集体合同期满,新集体合同尚未订立的,原集体合同关于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方面的约定,仍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有两个以上(含两个)集体合同可以适用时,除集体合同有特别约定外,优先适用对劳动者更为有利的集体合同。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并、分立、重组后的用人单位与职工方经协商一致的,可以重新订立集体合同。
第三十四条 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集体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集体合同即行终止。
集体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内,合同双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集体合同的要求。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书面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报酬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每年公布一次。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乡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