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劳教所应围绕知识、能力、情感态度价值观三维教学目标,根据不同收容对象特点有针对性的设计专题进行教学,积极运用拓展训练、情景模拟、命题辩论等教学方式,帮助劳教人员转变思想观念,提高分析、解决问题能力。
第十八条 教师上课前应精心备课,认真编写教案。备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熟悉教学大纲,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目的要求,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具体内容,掌握重难点以及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了解教材体系及各章节内在联系,了解与本课程前后衔接的课程教学内容;
(二)了解劳教人员情况,认真选择教学方法,精心设计教学程序,增强教学的针对性;
(三)通过电影、电视、互联网等媒体收集教学资料,运用计算机辅助教育、多媒体技术,制作教学课件,增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
(四)准备好补充教材、辅助教材、案例、习题和作业。
第十九条 教师备课以个人备课为主,同一课程的教师应定期进行集体备课。
第二十条 教师授课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目的明确,根据教材和劳教人员实际确定每节课的教学目标,按教学要求完成教学任务;
(二)讲授正确,注意知识的科学性、系统性,做到分析透彻,判断明确,结论确切;
(三)重点突出,掌握知识的内在联系,恰当地组织授课内容,做到讲授有中心,练习有目的,防止主次不分的倾向;
(四)语言生动,用普通话讲课,做到声音宏亮,口齿清楚,条理清楚,善于吸引劳教人员的注意力,善于启发诱导;
(五)板书工整,教师板书用字必须正确规范,文字排列清楚,力求体现讲课的重点,便于劳教人员思考和记忆;
(六)组织严密,精心设计每堂课,做到容量适当,难点分散,有讲有练,适时启发劳教人员思考,注重引导和培训劳教人员的多种能力;
(七)面向全体,全面了解劳教人员掌握知识的情况,集体教学过程中要关注差异,注重讲练结合。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按规定布置课后作业,设计阶段性练习和综合练习。作业、练习应有明确的目的性和启发性,并认真批改,及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