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教师及带队民警有维持课堂纪律的权利和义务,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劳教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课外辅导是课堂教学的辅助形式,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从实际出发,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地进行辅导活动;
(二)辅导目的明确,准备充分,有计划地确定辅导对象和所要解决的问题;
(三)加强学习方法的辅导;
(四)启发培养劳教人员的学习自觉性,使其养成主动学习的习惯;
(五)课外辅导的规模和形式应灵活,与课堂教学有所区别。
第六章 教育考试
第二十四条 劳教人员应参加教育考试,有智力障碍、语言障碍的可免试。
考试成绩记入劳教人员档案,作为其获得奖励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考试应按照劳教人员的文化程度分别命题、严格考核。初中以上(含)文化程度的劳教人员,在线进行法律常识、思想道德、心理健康等科目基础知识的考试;其他考试由劳教所自行组织。
第二十六条 劳教所政治教育考试年合格率应达到96%以上,文化教育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职业技能教育获证率应达到90%以上,创业教育获证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七条 劳教人员隔离审查、集训、禁闭期间或具有其它危险性的,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 每次考试由劳教所编定考场,每个考场的考生人数不得超过60人。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发现代考的,代考双方除按作弊处理外,半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条 劳教人员为逃避学习或考试,在学历上弄虚作假,按作弊处理。
劳教所应对参加入所教育的劳教人员进行学历审核,对登记的学历与实际文化水平不符的,应与原就读学校、街道、派出所等部门进行核实,如核实不了的,由劳教所考核奖惩委员会进行认定,核实、认定结果存入劳教人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