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教学考评
第三十一条 劳教所每半年至少对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进行一次考评,可以采取书面测试、日常授课、公开课、说课、教学设计、教学课件评比等多种形式,从教学目的性把握、教学内容、教学结构和教学方法、教学素养、课堂效果等方面进行。
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 教学目的性把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是否符合大纲或阶段性教学目标;
(二)是否有利于促进劳教人员综合素质的提升;
(三)是否体现了有关教材教学的基本要求和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则,并适合全体劳教人员的接受水平,使各类劳教人员均学有所得;
(四)是否有助于劳教人员学习能力的提高,有利于劳教人员价值观念的转变或就业能力、适应社会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三条 教学内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课堂教学容量是否适度;
(二)课堂知识的传授是否科学、严密;
(三)重点的选择是否恰当,难点的突破是否有力、有效;
(四)教材内容与课外知识的结合是否恰当、丰富。
第三十四条 教学结构和教学方法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评:
(一)整体结构是否完整,布局是否合理,详略是否得当,各部分之间是否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能否共同为实现本课的教学目标服务;
(二)局部结构是否清晰,起落是否分明,线条是否简洁明快,转接是否自然流畅;
(三)教材的处理是否巧妙,切点的选择、切入的角度、切口的开掘是否有利于劳教人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四)多种教学资源和手段的挖掘利用是否合理,教具或手段的运用是否合理,是否便捷有效,是否体现鲜明的目的性。
第三十五条 教学素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教师教学过程的执行情况;
(二)教师的听、说、读、写以及演练、讲解、操作、观察、分析、判断、概括、评价等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