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师驾驭课堂的能力,是否能够及时处理课堂上一些突发问题。
第三十六条 课堂效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评:
(一)课堂气氛和师生互动活动;
(二)课堂教学目标达成情况、课堂时效和向课外延伸的程度;
(三)阶段目标达成情况;
(四)课堂教学节奏的把握和课堂负担总量。
第三十七条 劳教所、局每年开展一次优秀民警教师评选活动,优秀民警教师在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中评选,主要从调研水平、课堂教学水平和劳教人员考试成绩等方面来考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强制隔离戒毒所、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分所课堂教学工作,可根据所管对象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对劳教人员实施课堂教学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京劳发[2005]31号)废止。
附件1:
北京市劳教局考场规则
一、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按规定对号入座,监考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答题。
二、考试30分钟后,考生可以交卷出场,中途不得随便出入考场。
三、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人员当众解答。考生不得以不认识个别字词、不会写个别字词等理由询问他人或监考人员。
四、考生除在规定处填写个人考试相关信息、答案外,不得在别处作任何无关答题的标记,违者试卷作无效卷论处。
五、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交卷后,不得观看旁人试卷,不得四处张望或与他人谈论等。
六、考试时间一到,考生立即停止答卷,且必须按规定及时交卷;监考人员离场后,再交的试卷无效。
七、考生在考试中有相互询问、偷看、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行为的,以作弊处理。
附件2:
北京市劳教局监考守则
一、监考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地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既要维护考场纪律,又要关心考生,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