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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县卫生局负责统计、报送辖区内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家、专业人员信息;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含二级)及其他单位直接填报本单位有关专家信息。
  各单位通过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药械管理系统“专家库”模块,按相关规定对临床医学、药学、护理、管理和检验等专家进行网上填报;填报信息经本单位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由各单位统一上报。
  第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委员会由临床医学、药学、护理、管理、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参加药品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25人(单数),其中药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2;药品议价(竞价)评审委员会由药学、临床医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医学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3。
  参加医疗器械评标的专家人数应为9-15人(单数),其中临床医学、护理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2/3;医疗器械议价(竞价)评审委员会由医疗器械管理、临床医学、护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临床医学、护理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1/3。
  第七条 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小组在第六条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评审专家委员会的人数、专业比例、抽选原则及程序,并在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开标前15日,由工作机构报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按照专家抽选的原则和办法,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评审专家,从北京市药品(医疗器械)集中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选。同时按照1:1的比例抽取候补专家,在评审专家因故缺席时予以补充。从通知评审专家到开始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4小时。
  第九条 评审专家纪律
  (一)被抽选的评审专家进行全封闭式评审,评审期间原则上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络。因不可预见原因,确实需与外界联系的,应在现场监督部门监督下进行。
  (二)评审专家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不得将与评审有关的产品及企业信息带至评审现场,并不得指向性宣传有关的产品及企业信息;评审结束,评审专家不得将任何形式的(电子或书面的)的评审材料带出评审现场。
  (四)评审意见要以药品疗效和安全性为依据,并记录在案,严禁以专家个人意愿确定中标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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