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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命名第二批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9〕42号)


各市卫生局、民政局:

  为推进全省社区卫生服务健康发展,2005年,在创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基础上,省卫生厅、省民政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了创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活动。经过以区为单位自我创建,所在市择优推荐,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河北省创建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评估标准》,对邯郸市、衡水市、张家口市、秦皇岛市申报的创建区进行了评估,经评估,邯郸市邯山区等5个市辖区达到了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创建标准和有关要求,为此,经研究决定,命名邯郸市邯山区、衡水市桃城区、张家口市桥西区、张家口市桥东区、秦皇岛市海港区(按复核评估顺序)为 “河北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示范区称号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11年12月31日自动终止。

  希望被命名的示范区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以人民群众受益、人民群众满意、工作具有可持续性为核心标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方针政策,在实现2010年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目标的过程中继续发挥好典型示范作用。各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全省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的组织管理和领导,坚持科学发展观,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断健全城市卫生服务体系,为城区居民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促进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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