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查询、取得该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资料。
第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查验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取得情况。未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办理报建登记手续,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办完登记手续,同时一次性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查明未建档的地下管线性质、产权单位,并责令产权单位对管线坐标、标高及走向进行测量,产权单位应当将形成的成果资料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未进行竣工测量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核审竣工测量成果。
第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出具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规定实行竣工验收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