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二)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成果;
(三)其他应当归档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资料。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地下管线档案资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 117-2007)的要求。
第十五条 市城建档案馆对建设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当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应当及时签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必须将已形成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对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和相关资料在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查询地下管线档案资料时,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提供。
第十九条 城市测绘、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城市测绘、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市城建档案馆不得出售、转让。
第二十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及时接收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建立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绘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实行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动态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地下管线专业图等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和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及时修改城市地下管线综合图,并输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收集、整理、鉴定、统计、保管、利用和保密等管理制度,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