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重视文化建设、诚信建设,学习借鉴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科学利用和节约各种资源;
5、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节能减排、抗震救灾、奥运和国庆安保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争创一流,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以及推动和谐单位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深化企业改革,推进体制和管理创新,推动技术进步,促进安全生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2、在重点工程建设或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3、在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术协作等方面,为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
4、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节能减排、抗震救灾、奥运和国庆安保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保护国家、集体、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捍卫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维护国家、行业、集体利益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6、 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加强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7、在其它方面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推荐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拟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经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总工会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共同审定。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个单位原则上推荐1个先进集体、1名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厅机关和厅属单位推荐1个先进集体、3名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简要事迹,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标准,突出实际业绩。评选推荐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优中选优。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得到干部群众公认。被推荐人选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意见。被推荐人选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纪检、监察、工商、税务、环保、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