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工业企业整体转型或分离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
(十三)对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重点物流企业用于物资储备、运输装卸等物资储运的用地、基础性物流项目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十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后,在统计上按二、三产分开后的独立法人单位核算。在计算企业工贸总收入和业绩考核时,企业自主选择是否按资产关系将新组建的服务子公司营业收入、利润、利税等合并进入母公司进行统计和考核。
(十五)在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业务分离过程中,鼓励企业整合现有资源,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营销总部、研发总部和物流总部等,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企业的转变,努力形成龙头带动效应,符合条件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261号)文件的相关政策执行。
(十六)分离后设立的服务子公司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改、经信、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国土、房管、统计、工商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具体的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其它涉及企业主辅分离服务的部门,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为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搭好平台。各市(县)、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保障。
(二)建立“绿色”通道。由市主辅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相关综合部门紧密配合,以限时办结等方式向主辅分离企业提供高效行政服务,裁减不必要的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受理办结时间,进一步简化分离实体工商税务登记审批手续。
(三)加强检查考评。把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企业主辅分离工作作为服务业发展考核重点内容,纳入年度服务业发展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工作激励机制。对主辅分离推进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和市相关部门,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专项奖励和重点工作目标考核奖励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