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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厅字[2009]45号文件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办公厅厅字〔2009〕45号文件的通知
(哈厅字〔2009〕22号)


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办委,市直各党组、党委(工委):

  现将《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华频媒”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字〔2009〕4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有关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我市安装“新华频媒”的范围是: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现职副市级以上领导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和市纪委机关办公大厅;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食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办公大厅;各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办公大厅;各区所属机关主要负责人办公室和办公大厅;各县(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党委宣传部部长办公室;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大厅。在合署办公的情况下,有安装需求的单位可申请在单位所在楼层单独安装屏幕。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协调“新华频媒”的安装与管理,联络员名单、联系方式、安装位置和屏幕需求数量务于2009年12月7日前传真至新华社黑龙江分社(联系人:伊琳,联系电话:13945101980,传真电话:82313842,电子邮箱:xhyilin@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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